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幸福注册资本:1799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1-0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11021D

裁判文书信息

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巢湖大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11执7117号
发布日期:2021/01/19
关联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7117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84、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D(1-1)。
    法定代表人:肖幸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安美商业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07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16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合肥市大通路安美商业街D楼一层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82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昌河科技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凌春,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96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178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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