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7117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84、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D(1-1)。
法定代表人:肖幸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安美商业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07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16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合肥市大通路安美商业街D楼一层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82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昌河科技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凌春,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96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178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