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南宁良庆区大沙田德政北一里19号二层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972T。
法定代表人:周锴。
被执行人:***,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广雅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890885-X。
法定代表人:徐新连。
本院立案执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5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5执恢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淞元
审判员 刘艳慧
审判员 胡 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泽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