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6民初24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
被告:***,住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程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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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索朗德吉
审 判 员 才嘎旺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贡觉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