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8730号
原告:***,住所地平邑县银花路金联检测站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陆庆伟。
被告:***,住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133号。
被告:***,住枣庄市市中区东环路田屯段(新远大加油站对面路西)。
被告:***,男,住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尹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