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航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军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0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M43Q4W

裁判文书信息

余姚市康迪灯具厂、宁波航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281执2615号
发布日期:2021/01/19
关联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2615号
    申请执行人:***(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东山村蔡家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8451X。
    执行事务合伙人:方金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皇山桥综合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M43Q4W。
    法定代表人:姚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特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普通合伙)货款504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查封,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普通合伙)。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1执26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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