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3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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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苏州高新区太湖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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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环建﹝2022﹞05第0079号爱威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爱威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2.2亿件塑料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12号、16号厂房,建设规模为全厂年增产2.2亿件精密注塑件。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田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32035201532050100003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管理,该项目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限值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苯乙烯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3.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为废保养油HW08(900-214-08)、废包装容器HW49(900-041-49)、废抹布HW49(900-041-49)、废活性炭HW49(900-039-49),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4.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5.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6.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0214/1.6117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256/0.5558吨;有组织颗粒物≤0.0005/0.3221吨,无组织颗粒物≤0.001/0.1822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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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高新项备﹝2021﹞410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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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专利企业-苏州320000202004141020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