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26

工商局

序号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机关操作
1--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详情
2N320020220019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苏州市商务局详情
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详情
4(苏州税新) 许变准字 〔2021〕 第(504) 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详情
5--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详情
6--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详情
7--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情
8--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详情
9N3200202000466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苏州市商务局详情
10JY33205050130296食品经营许可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情

信用中国

序号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许可机关操作
1(05000240)登字﹝2023﹞第07250008号登字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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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00240﹞登字﹝2023﹞第02060008号登字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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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环建﹝2022﹞05第0116号你公司报送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微波射频仪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8号,在现有厂房内进行技术改造,技改项目不新增产能,技改后全厂产能为:年加工数字示波器50000台、数字万用表13000台、函数发生器12000台;研发规模年加工高端数字示波器1740台、高端微波射频仪器4635台。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程鑫,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635324350532100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明管输送。该项目制纯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水中的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该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氯气、氟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氨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 根据《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的要求落实相应自行监测。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新建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03.2/11419.2吨、COD≤0.1613/7.4847吨、SS≤0.1008/4.1232吨、氨氮≤0.0121/0.9979吨、总磷≤0.002/0.1663吨;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8.3/8.3吨、COD≤0.0004/0.0004吨、SS≤0.0002/0.0002吨;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3464/0.4438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3499/0.1511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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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00214﹞登字﹝2022﹞第06100002号登字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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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高新项备﹝2022﹞120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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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务许字﹝2022﹞第040号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新设俄罗斯联邦子公司业务的备案
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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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505202201280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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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苏州税新﹞许变准字﹝2021﹞第﹝504﹞号你(单位)于2021年07月16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07月16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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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虎市监特设准﹝2021﹞第0452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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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苏环评审查﹝2021﹞90049号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查,我局对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程鑫,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3243505321000)编制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研芯片组为基础的高端数字示波器产业化项目及高端微波射频仪器的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业务审查意见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8号,建设规模为增加年加工高端数字示波器1740台、高端微波射频仪器4635台的产能。二、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该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制纯浓水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2. 加强废气管理,有机废气及焊接废气经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等离子蚀刻、等离子清洗尾气采用加热燃烧+三级水喷淋处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于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70mg/m3,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浓度的80%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东侧、南侧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为废基板HW49(900-045-49)、废显影液HW16(900-019-16)、去胶废液HW06(900-404-06)、清洗废液HW35(900-399-35)、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喷淋塔废液HW49(900-041-49),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车间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8.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306.4/11020吨、COD≤0.1212/7.3236吨、SS≤0.0757/4.0225吨、氨氮≤0.0091/0.9858吨、总磷≤0.0015/0.1643吨;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0.1471吨、锡及其化合物≤0.004/0.01224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035/0.1623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34吨、颗粒物≤0/0.003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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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检查3

序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任务编号抽查机关抽查完成日期操作
12021年食品经营企业抽查(科技城修改)320505202105311001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情
2统计执法检查320505202007221002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统计局-详情
3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320000201904151006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