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12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3号203号铺P部位。
法定代表人:邝白薇。
原审被告:***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3号1201房。
负责人:向海龙。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幼吟
审判员 叶建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蔡奕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