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012号
原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05号门面、201号和201A号。
负责人:姚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武、徐双双,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开发区瀛洲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鹏,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善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壤
书 记 员 武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