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14897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1层1100。
法定代表人:张述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智慧信息产业园2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戴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计5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璇
审判员 尹 斐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思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