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568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键军,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妞,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然,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丁,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计5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毛婷
代理书记员 毛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