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02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雨山镇。
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DANIELLUKEAMMANN,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石鼓村S256省道旁。
法定代表人:卢沛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大兴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汤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夏青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奕男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