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6民初259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姑苏区。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州商城国际家居广场1F-051。
法定代表人:汪天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语,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刚,系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家家网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高为民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语、沙刚,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因生活所需向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购买价格为7698元西门子蒸箱和烤箱组合套餐,收货时发现实物与购买时的图片不符且型号也不符,但其时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将订单展示网页修改,意图欺诈。事后,其要求退货,但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不认可。其要求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三倍赔偿23094元,并由该网络平台即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辩称,其无任何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无任何事实,其不予认可。
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辩称,本案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之间形成,其不是适格主体;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经营网店的执照已公示,其不存在未及时告知交易对象或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22时23分,原告向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下单购买订单号124400556715的组合套餐。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京东网中的原告与“西门子家电家家网…”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7日22时26分,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向原告发出“蒸烤套餐”链接组图,图右侧附文字“西门子(SIEMENS)原装进口、大容量精准控温家用嵌入式蒸箱烤箱…总共1件商品,实付款7698.00元”;“收件人***;联系方式136××××3773;收货地址江苏苏州市吴中区开发区。”2020年6月18日6时37分,原告支付7698元。2020年6月18日15时20分,原告向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发出“蒸箱烤箱”链接图,(图右侧附文字“西门子(SIEMENS)原装进口、大容量精准控温…¥7698.00。待收货。”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在的”;“您好。”原告:“这个订单你看下是送到了吗”;“东西没收到”。2020年6月21日9时46分,原告:“蒸烤箱?”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HB25D5L2W+HB313ABS0W”;“蒸箱+烤箱。”2020年6月27日11时37分,原告发送照片,内容为:“HB11AB521W”,并说:“型号好像不对。”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是这个型号哈。”原告发送图片,内容为:“型号25D5L+HB313ABS0W”,并说:“是一个吗?”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发送图片,内容为:“HB25D5L2W+HB11AB521W”,并说:“这是您当时购买的。”原告:“与介绍不一致?”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页面现在的链接换了”;“您当时拍的就是截图上边的这款”;“我们有交易快照的。”
另查明,2020年6月17日22时23分,京东平台形成的商品快照显示:商品名称西门子(SIEMENS)HB25D5L2W+HB11AB521W。京东平台商家后台的订单详情显示:订单号为124400556715;下单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22时23分;付款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6时37分,货号为HB25D5L2W+HB11AB521W。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20年6月17日22时26分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向原告发出“蒸烤套餐”链接组图截图,对应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的商品快照信息,可以认定,原告购买的涉案组合套餐中的烤箱型号应为HB11AB521W,原告以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23094元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告称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曾在2020年6月21日答复其涉案组合套餐中的烤箱型号为HB313ABS0W,属工作失误,不能以此否定客观存在,故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见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为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