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注册资本:292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7-0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裁判文书信息

顾经纬与扬州家家网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506民初2592号
发布日期:2021/05/08
关联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6民初259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姑苏区。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州商城国际家居广场1F-051。
    法定代表人:汪天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语,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刚,系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家家网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高为民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语、沙刚,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因生活所需向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购买价格为7698元西门子蒸箱和烤箱组合套餐,收货时发现实物与购买时的图片不符且型号也不符,但其时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将订单展示网页修改,意图欺诈。事后,其要求退货,但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不认可。其要求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三倍赔偿23094元,并由该网络平台即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辩称,其无任何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无任何事实,其不予认可。
    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辩称,本案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之间形成,其不是适格主体;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经营网店的执照已公示,其不存在未及时告知交易对象或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22时23分,原告向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下单购买订单号124400556715的组合套餐。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京东网中的原告与“西门子家电家家网…”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7日22时26分,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向原告发出“蒸烤套餐”链接组图,图右侧附文字“西门子(SIEMENS)原装进口、大容量精准控温家用嵌入式蒸箱烤箱…总共1件商品,实付款7698.00元”;“收件人***;联系方式136××××3773;收货地址江苏苏州市吴中区开发区。”2020年6月18日6时37分,原告支付7698元。2020年6月18日15时20分,原告向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发出“蒸箱烤箱”链接图,(图右侧附文字“西门子(SIEMENS)原装进口、大容量精准控温…¥7698.00。待收货。”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在的”;“您好。”原告:“这个订单你看下是送到了吗”;“东西没收到”。2020年6月21日9时46分,原告:“蒸烤箱?”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HB25D5L2W+HB313ABS0W”;“蒸箱+烤箱。”2020年6月27日11时37分,原告发送照片,内容为:“HB11AB521W”,并说:“型号好像不对。”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是这个型号哈。”原告发送图片,内容为:“型号25D5L+HB313ABS0W”,并说:“是一个吗?”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发送图片,内容为:“HB25D5L2W+HB11AB521W”,并说:“这是您当时购买的。”原告:“与介绍不一致?”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页面现在的链接换了”;“您当时拍的就是截图上边的这款”;“我们有交易快照的。”
    另查明,2020年6月17日22时23分,京东平台形成的商品快照显示:商品名称西门子(SIEMENS)HB25D5L2W+HB11AB521W。京东平台商家后台的订单详情显示:订单号为124400556715;下单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22时23分;付款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6时37分,货号为HB25D5L2W+HB11AB521W。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20年6月17日22时26分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向原告发出“蒸烤套餐”链接组图截图,对应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的商品快照信息,可以认定,原告购买的涉案组合套餐中的烤箱型号应为HB11AB521W,原告以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23094元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告称被告家家网电器公司客服曾在2020年6月21日答复其涉案组合套餐中的烤箱型号为HB313ABS0W,属工作失误,不能以此否定客观存在,故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见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为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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