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7民初770号
原告:***。住所地:泸西县白水镇黑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栾圩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科,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所地:泸西县白水镇桃园村。
负责人:马克明,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石所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殷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