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177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刘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055017-X。
法定代表人张建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瞻,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