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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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何清与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渝0103民初1776号
发布日期:2016/07/01
关联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177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刘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055017-X。
    法定代表人张建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瞻,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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