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注册资本:2604.057万美元成立日期:1995-0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426500

裁判文书信息

邹岩与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7141号
发布日期:2020/05/06
关联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714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香,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明,男,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亚信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香与被告亚信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明、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信科技公司支付我第二笔、第三笔销售回款提成73120元;2、亚信科技公司支付我特别奖金池奖金20万元;3、由亚信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在亚信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岗位系销售高级专员,工资由底薪加提成构成。2017年6月30日亚信科技公司与中国邮政CRM项目签约,合同金额6300万元,我是该项目的唯一一名销售人员。2018年初双方因销售提成问题产生分歧,我主张根据2016年销售提成方案进行提成,但亚信科技公司主张根据2017年销售提成方案提成;因亚信科技公司未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双方于2018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亚信科技公司已向我支付了第一笔回款的提成54003.6元。截止目前,第二笔928万、第三笔900万回款已到达亚信科技公司的账户,但公司未按判决认定的计提比例0.4%支付我提成。现我不同意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亚信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销售回款提成,***已于2018年4月1日离职,不再是我公司员工,根据我公司《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享受销售提成。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特别奖金池奖金,该项诉请已经过生效判决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5月19日入职亚信科技公司。***实际出勤至2018年3月31日,次日***向亚信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曾以要求亚信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销售提成并要求出具离职证明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劳人仲字[2018]第421号裁决书裁决:1、亚信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2月及3月的工资26000元;2、亚信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3、亚信科技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了(2018)京0108民初5047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2017年6月30日亚信科技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签订《中国邮政CRM系统工程应用软件及实施合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CRM工程项目)该项目总合同额6300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3月26日回款1350万元。***作为销售人员,参与了销售工作”,并确认:“***签字的亚信软件销售任务分配表中所载税后净销售额总目标人民币7075.5万元……***按照销售代表的比例提取提成。依据《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中销售佣金的计算方式及发放原则,经本院核算,***的目标完成率为89.04%,***应当按照0.40%计提,该项目回款比例为21.43%。亚信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的订单净销售额,故本院按照63000000元予以核算。经核算,亚信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提成款54003.6元”。***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了(2019)京01民终551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签字确认的亚信软件销售任务表中所载2017年度税后净销售额总目标为7075.5万元,故一审法院核算***的目标完成情况为89.04%,并无不当。鉴于***的职位为销售代表,根据《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应按照0.4%计提提成款,一审根据回款比例核算亚信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提成款54003.6元,是正确的。***主张其应同时享有销售经理的销售佣金以及特别奖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经询,***认可其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特别奖金池奖金20万元与(2019)京01民终551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的“特别奖金”系同一款项。
    双方均认可中国邮政CRM工程项目于2019年2月15日回款928万元、于2019年6月13日回款900万元。***依据《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主张上述回款对应的提成73120元,算法为(900万+928万)×0.4%。亚信科技公司对提成的算法不持异议,但以《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规定离职人员不享受提成为由不同意支付***上述提成。经询,亚信科技公司表示具体的制度依据系《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四、销售佣金(一)适用范围销售佣金适用于正式在公司备案的销售与销售管理人员,经前台一级部门总经理审批后可向为销售业绩作出贡献的非销售人员发放”以及“四、销售佣金……(四)销售佣金发放原则……3.佣金调整原则……c销售人员变动:截止离职日/转岗日/退休日,销售人员达到佣金发放门槛条件的,由一级部门总经理根据销售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回款情况决定其佣金数额;未达到佣金发放门槛条件的销售人员不享受销售佣金。对于往年项目,由一级部门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放数额”。***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上述条款未显示有离职后不发放提成的内容;其曾与亚信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正式在公司备案的销售人员。
    另查明: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规定,“四、销售佣金……(四)销售佣金发放原则……2.销售佣金的发放与团队或个人的年总合同额的回款挂钩,当回款额达到总合同额的10%(含)以上时可以发放销售佣金,发放比例与回款比例相同。对于以往达到销售佣金发放条件的销售经理和销售代表,公司将继续跟踪其订单的收款情况并累计计算销售佣金”。
    ***以要求亚信科技公司支付特别奖金池奖金以及第二笔、第三笔销售回款提成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劳人仲字[2019]第1049号决定书裁决:驳回***仲裁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明确规定“对于以往达到销售佣金发放条件的……销售代表,公司将继续跟踪其订单的收款情况并累计计算销售佣金”、“截止离职日……销售人员达到佣金发放门槛条件的……根据销售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回款情况决定其佣金数额……对于往年项目,由一级部门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放数额”,而未显示有离职员工对于往年项目不享受销售提成的内容。故,本院对亚信科技公司以《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规定离职人员不享受提成为由不同意支付***后续提成之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双方均认可中国邮政CRM工程项目于2019年2月15日回款928万元、于2019年6月13日回款900万元、提成比例为0.4%,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进而认定亚信科技公司应支付***中国邮政CRM工程项目第二笔、第三笔销售回款对应的提成73120元。
    ***在本案中要求亚信科技公司支付特别奖金池奖金20万元之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其再次在本案中提出,属于重复诉讼,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二笔、第三笔销售回款提成7312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敬
    书记员 张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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