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赵新宇,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丙2号7层706。
法定代表人:陈雄新。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3223元。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机动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动产及对外投资,无可处置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原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