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2191号
原告:***,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东段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甫,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江,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庙街6号。
法定代表人:尹重。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来凤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周尚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72年5月31日。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程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婉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