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2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系***丈夫),男,195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镒,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被告:***,男,193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训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
上诉人***、***和***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嗣后,上诉人***和***亦同意前述和解协议的内容,并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4元,由上诉人***、***、***各负担人民币11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颖
审判员 邬海蓉
审判员 王晓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