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3739号
原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邮寄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汽车市场4S区Q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49XG。
法定代表人:李和林。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戴姆勒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7368383N。
法定代表人:唐仕凯(HUBERTUSTROSK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