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01民终2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磊,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召,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6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蔡大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广,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2673号,改判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医疗费8904.78元、交通费10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0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元。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鉴于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的受伤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理赔,具体工伤保险理赔数额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核定,***应依法协助***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的理赔手续。
二、***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向***补偿其工伤保险理赔范围以外部分款项合计45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其他一切权利和费用主张。
三、***收款账户:62×××59,收款人:***,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环城东路营业所。
四、本协议为***本次受伤事故的一次性终结处理,各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五、一审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10元,由***负担5元。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