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树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元成立日期:2011-03-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21637452

裁判文书信息

广州市亲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案号:(2019)粤06民特528号
发布日期:2020/04/09
关联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特528号
    申请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龚循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作,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下简称“亲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明仲裁委”)作出的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9]195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亲力公司申请称:一、亲力公司已经全部结清***的住院期间伙食费和医药费。二、仲裁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较大且已全部支付。三、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较大。综上,亲力公司申请:撤销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9]195号仲裁裁决。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就其与亲力公司的劳动争议向高明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9]195号仲裁裁决:“一、确认双方自2019年5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15121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6354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9030元;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290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亲力公司只能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亲力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较大,数额大小是根据***的工资标准与伤残等级综合认定的,亲力公司仅提出数额较大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且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对于亲力公司提出的已经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与药费问题,诉讼中,亲力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由于亲力公司未能证明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9]195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亲力公司要求撤销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9]195号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9]19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景诚
    审 判 员 张雪洁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霖
    书 记 员 梁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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