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博尔捷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辉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0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455804177

裁判文书信息

俞玲美与朱子清、江苏省博尔捷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5民初695号
发布日期:2021/02/01
关联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695号
    原告:***,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笛,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1F。
    法定代表人:赵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培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商 瑞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该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江苏省博尔捷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更多信息

    小程序

    看准APP

    公众号

    看准公众号

    APP

    看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