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继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文,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新业,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593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593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311元。
本院于2016年0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登记的房产、土地、车辆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崔 红
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