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10259号
原告:***(浙江日报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祥,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辉,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日报社)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日报社)于同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日报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日报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日报社)负担。
审判员 曾宪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