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注册资本:2625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1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58473X7

裁判文书信息

深圳前海摩尔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0191民初15128号
发布日期:2019/03/18
关联公司: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91民初15128号
    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四川全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23层2306号。
    法定代表人:高佳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孟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官塘村天府金融谷18号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仍称原告,以下简称“摩尔龙信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仍称被告,以下简称“涛略文化公司”)、第三人***(以下简称“四川易贷网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9日、5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摩尔龙信息公司及四川易贷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涛略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丁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摩尔龙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涛略文化公司向摩尔龙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1045893元;二、判令涛略文化公司承担摩尔龙信息公司支出的律师费9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摩尔龙信息公司的母公司,即四川易贷网公司与涛略文化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框架协议》,约定摩尔龙信息公司等三家子公司通过涛略文化公司在其承接的广播电台的投放频道进行广告投放,并约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017年6月6日,摩尔龙信息公司与涛略文化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涛略文化公司作为广告承办单位为摩尔龙信息公司在深圳交通频率FM106.2/深圳新闻频率FM89.8/深圳音乐频率FM97.1/深圳生活频率FM94.2电台投放广播广告,以达到宣传公司业务的目的;广告投放费共计6115815元,投放广告天数为207天,单日金额为29545元;摩尔龙信息公司每月十日前支付当月广告费用;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未执行金额的20%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支付守约方为解决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合同签订后,摩尔龙信息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017年6月10日支付当月广告款,但涛略文化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投放摩尔龙信息公司广告,致使摩尔龙信息公司损失巨大。合同未执行金额为5229465元,20%违约金,即1045893元,另外摩尔龙信息公司聘请律师支出费用为9万元。为维护摩尔龙信息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涛略文化公司辩称:1.摩尔龙信息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涛略文化公司依合同约定有权停止投放广告。且摩尔龙信息公司也未再继续支付6月以后的广告费,无履行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2.摩尔龙信息公司与涛略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基于涛略文化公司与四川易贷网公司所签订的框架协议,而四川易贷网公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同时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行为,涛略文化公司有权停止投放广告。3.摩尔龙信息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广告未能投放,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故违约金无法律事实依据。4.律师费无事实依据,未实际发生。
    涛略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摩尔龙信息公司向涛略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45893元;2.判令摩尔龙信息公司向涛略文化公司支付滞纳金10636.2元;3.判令摩尔龙信息公司承担涛略文化公司支出的律师费90000元。事实及理由:涛略文化公司与四川易贷网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框架协议》,约定四川易贷网公司委托涛略文化公司于2017年在成都、深圳、武汉三个区域电台总投放广告额度不低于1130万元,具体在成都、武汉、深圳的投放计划和合同构成该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保障该框架协议的完成。2017年6月6日,涛略文化公司与摩尔龙信息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摩尔龙信息公司委托涛略文化公司在深圳交通频率等4个电台频率投放广告,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广告投放费总价6115815元,广告款支付方式为每月计划播前付款,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广告款在每月10日前支付,同时约定摩尔龙信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则视作违约,涛略文化公司有权停止投放广告,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未执行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为解决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摩尔龙信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从款项到期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到期未付金额的3‰向涛略文化公司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涛略文化公司按照约定投放广告,但摩尔龙信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于6月10日前支付广告款886350元,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涛略文化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摩尔龙信息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摩尔龙信息公司在6月推迟四天付款的行为不属于违约;2.涛略文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等于法无据,且不存在任何实际损失。
    四川易贷网公司针对反诉陈述:1.四川易贷网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四川易贷网公司与涛略文化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未约定付款时间等细节;2.四川易贷网公司并非付款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四川易贷网公司与涛略文化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框架协议》,就四川易贷网公司及其子公司2017年度的广告发布业务与涛略文化公司达成框架协议,约定了广告投放最低额、协议期限等主要内容。2017年6月6日,摩尔龙信息公司(甲方)与涛略文化公司(乙方)在上述框架协议的基础下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电台投放广播广告,投放期间为201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第四条约定:“4.1投放广告款:合同双方约定广告款项按照每月计划播前付款,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广告款在每月10号前支付当月费用,乙方有提醒甲方的义务;……4.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付款安排按时付款。若甲方没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款,则视作甲方违约,且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广告投放。”;合同第九条约定:“9.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未执行金额20%的违约金;9.2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确定的日期付款,除按照第9.1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对于任何到期未付款项,从该款项到期之日的次日起,甲方同意按照每日到期未付金额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即滞纳金=应付款×3‰×天数),直至该款项被实际支付之日(含实际付款当日)止。9.3若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未按计划播出,除按照第9.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对于任何到期未付款项,从该款项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同意按照每日到期未付金额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即滞纳金=应付款×3‰×天数),直至该款项被实际支付之日(含实际付款当日)止。9.4尽管有第9.1及第9.2款的约定,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的,违约方应按照其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因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例如,为解决纠纷而支出的各项仲裁费或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合同签订后,涛略文化公司依约为摩尔龙信息公司投放广告,摩尔龙信息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涛略文化公司支付6月广告费886350元。
    另查明,涛略文化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案外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支付律师费9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及《广告发布业务框架协议》《广告代理合同》《民事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交通银行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摩尔龙信息公司与涛略文化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涛略文化公司即依约为摩尔龙信息公司投放了6月的广告,摩尔龙信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6月10前支付6月广告费的行为已经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摩尔龙信息公司应当向涛略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及律师费。但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从本质上而言均属于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涛略文化公司因摩尔龙信息公司迟延3日履行支付义务遭受的损失系利息损失,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确实过高,故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根据涛略文化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将违约金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以迟延支付广告费88635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1日开始计算至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对于涛略文化公司于2017年7月便未依约投放广告的行为,本院认为,虽然摩尔龙信息公司具有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但摩尔龙信息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根本违约,且在摩尔龙信息公司已经补足应付款项的情况下,涛略文化公司不再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涛略文化公司同样存在违约情形,且涛略文化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为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滞纳金及律师费。但如前所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滞纳金的金额过高,本院酌情将赔偿金额调整为120000元。此外,摩尔龙信息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支付主体为四川易贷网公司,且未提交委托合同等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律师费系因本案产生,故对于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律师费9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迟延支付广告费88635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2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2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5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 珏
    人民陪审员  唐建国
    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庄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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