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4410号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8367,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G-155-5G-165号。
法定代表人:廖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鸣,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A,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鸣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许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员 何曙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永强
书 记 员 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