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民终3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岳阳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霄,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青岛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7718。
法定代表人:周厚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斌,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71XH1-1。
法定代表人:耿丽,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中山市东风镇安乐村同乐三路112号B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44XQ。
法定代表人:程培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山家佳乐公司)、***(海信集团公司)、***(肥城国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热水器为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顺容
审判员 许海霞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