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3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038T。
法定代表人:TANSINYIN。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331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9937.2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足额扣划了本案案款及执行费。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4民初331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执338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月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