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玉秀注册资本:584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5-0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75036754Q

裁判文书信息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怡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3民终13309号
发布日期:2017/12/01
关联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3民终13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关彦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全利,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垣辉,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葵花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怡禾生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通民初字第25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巍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朔、付辉参加的合议庭,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葵花药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怡禾生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夏全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葵花药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怡禾生物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错误的鉴定意见,认定电缆损失价值不清楚。电缆损失计算方法有误,电缆不应以现在的价格为准。2.本案应当中止,电缆线被他人恶意剪断,葵花药业公司报案被受理,应以刑事案件审理后再审理本案,葵花药业公司提出中止审理但未有结论。3.依据合同规定,葵花药业公司认为电缆槽内的电缆线设施应由怡禾生物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该部分设施在租赁合同附件中设备清单中也没有体现,所以电缆的损失应由怡禾生物公司自行负责。
    怡禾生物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葵花药业公司的上诉请求。1.葵花药业公司作为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依据合同法223条有法定的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造成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电缆线作为租赁物的附属设施,无论交付的清单中有没有电缆线的标注都不影响葵花药业公司承担对租赁物及所有附属设施的妥善保管义务。2.双方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葵花药业公司有法定和约定的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至于电缆线是否有第三人因故意犯罪造成的,就本案租赁合同纠纷而言没有关系,不影响怡禾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
    怡禾生物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1.判令葵花药业公司赔偿怡禾生物公司电缆损失500000元;2.葵花药业公司承担评估费6000元;3.葵花药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怡禾生物公司与葵花药业公司2013年5月8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年租金为235万元。经怡禾生物公司同意双方于2015年9月30日提前终止该合同。2015年9月17日租赁物交接前,怡禾生物公司发现三车间的桥架线槽内166跟电缆及电线被剪断破坏已无法使用,葵花药业公司既未赔偿也未将损坏电缆线路恢复原状,给怡禾生物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怡禾生物公司认为承租人葵花药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妥善的使用、保管租赁物,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怡禾生物公司交付的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葵花药业公司至今未同意修复也未给予任何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8日,甲方(出租方):怡禾生物公司与乙方(承租方)葵花药业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第一项,甲方将位于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的标准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从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第六条,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已经于2015年9月30日解除。
    2015年9月17日,怡禾生物公司发现位于三车间的桥架线槽内的166跟电缆及电线被剪断破坏,造成该线缆已无法使用。2015年9月30日,葵花药业公司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了怡禾生物公司。
    2016年7月20日,怡禾生物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损坏的电缆线损失价值做造价鉴定。2017年7月11日,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国宏信(民)字2017第170312号北京市价格评估报告书,该电缆线的损失价值为224169元。鉴定费共计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坏赔偿责任。怡禾生物公司和葵花药业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葵花药业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葵花药业公司租赁场地内电缆线在租赁内遭到损坏,葵花药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关于怡禾生物公司要求葵花药业公司赔偿电缆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具体赔偿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关于葵花药业公司的管线责任属于怡禾生物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葵花药业公司电缆线系他人所为,已经向公安报案的答辩意见,本案系合同纠纷,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一、葵花药业公司赔偿怡禾生物公司电缆线损失费22416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怡禾生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怡禾生物公司和葵花药业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约定:“葵花药业公司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葵花药业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应负责维修,费用由承担”。经查,租赁场地内电缆线在租赁内遭到损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葵花药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以评估报告为准,判决其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葵花药业公司上诉认为管线责任属于怡禾生物公司的意见,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葵花药业公司上诉认为电缆线系他人恶意所为,已经向公安报案的意见,本院认为,妥善保管租赁物系葵花药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且公安机关处理的结果亦不影响葵花药业公司对其合同义务的承担。
    综上,葵花药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巍
    审判员  王朔
    审判员  付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可加
    书记员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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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02/06北京怡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
    被告-***
    (2015)通民初字第25607号
    22018/02/06北京怡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
    被告-***
    (2015)通民初字第25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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