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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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北京怡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通民初字第25607号
发布日期:2018/02/06
关联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5607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仁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全利,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辉,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关彦斌,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核实,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与***签订的书面合同,明确了管辖的法院为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明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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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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