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1278号
原告:***。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8201849T。
法定代表人:王绍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万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澳门街11号19幢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9514570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业路南侧、和融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87893。
法定代表人:孔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986804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93元,减半收取计65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荣志立
审 判 员 姜永波
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家秋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