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6733号之二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7553R)。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6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朱静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军华、刘庭峰,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贝林峰,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宁海县跃龙街道徐霞客大道9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案由
担保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