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5民初7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职务总经理。
***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志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