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特50号
申请人:***,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张家小庄村南一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森森,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刘昭阳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