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卿,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群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唐门公司)因与上诉人***(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5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门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门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宓
审判员 易 嘉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