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5591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座。
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51号3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日裕,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