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9343号之一
原告:***,男,蒙古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忍,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文,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0号楼5层2531。
法定代表人:鲁顺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女,***职工。
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