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民初350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0号楼5层2531。
法定代表人:鲁顺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
审判员 仇春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元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