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6301号
原告:***,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主要负责人:徐尚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友,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庚,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涛,执行董事。
第三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张树会,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中止对第三人山东金变更电气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单位定期存单(编号某)45万元的执行措施;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某某某某某某某元。同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自愿出质承诺书》,以其编号某,帐号某,金额45万元,期限一年的单位定期存单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签订的当日,第三人将定期存单交付于原告占有。原告对上述质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市中法院作出的(2019)鲁0103号5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被告执行人***存款帐户某内30万元,原告提出执行异议。(2019)鲁0103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侯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侯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本案中案涉帐户查封情况原告主张已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均为轮侯查封。原告已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和优先受偿的申请。因此,案外人对轮侯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查封法院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标的执行,案外人应当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原告已向查封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就同一标的向本院提出异议,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造成重复异议,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对于原告执行异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
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