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1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71R。
法定代表人:闵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山村坪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9***43081L。
法定代表人:郭跃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辉,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毅,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厦门管理处,,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
原审被告:***,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86764Q。
负责人:张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系该公司科长。
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用代码91***X。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管理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 斌
审判员 许虹菁
审判员 林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