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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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中石油西北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市宏欣矿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8民终1857号
发布日期:2021/03/23
关联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1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71R。
    法定代表人:闵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山村坪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9***43081L。
    法定代表人:郭跃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辉,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毅,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厦门管理处,,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
    原审被告:***,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86764Q。
    负责人:张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系该公司科长。
    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用代码91***X。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管理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 斌
    审判员 许虹菁
    审判员 林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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