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77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2540。
法定代表人徐少春。
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155号安姆特大厦二楼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98489
法定代表人罗芳。
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T6艺术区一楼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7155。
法定代表人程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2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44×××95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扣划到执行款项人民币6525.73元,优先偿还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人民币6525.73元。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少辉
审判员 刘 锐
审判员 李 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