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4民初1916号
原告:***,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媛,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址:长宁县古河镇幸福村飞泉寺。
法定代表人:罗亚樯。
被告:***。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古河镇幸福村**飞泉寺。
法定代表人:罗亚樯。
被告:***。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文轩街**附**第**。
负责人:杨静。
原告***与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