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通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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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2200昆山荣能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83民初2200号
发布日期:2019/04/29
关联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2200号
    原告:***,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逸品路9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8249。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听桐,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发源路村委会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8363。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以上合计25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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