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2200号之一
申请人:***,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逸品路9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8249。
被申请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发源路村委会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8363。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