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天玑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0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96126161

裁判文书信息

中科天玑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6766号
发布日期:2019/07/08
关联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46766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6号科研综合楼900房间。
    法定代表人:程学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946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以下简称天玑数据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上海涛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玑数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涛略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玑数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涛略公司补足中科天玑云略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损失1664523.01元;2.判令上海涛略公司补足中科天玑云略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当期纯利润4000000元;3.判令上海涛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天玑数据公司、上海涛略公司及曙光星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星云公司),三方签订《关于成立大数据营销合资公司的三方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天玑数据公司为甲方,曙光星云公司为乙方,上海涛略公司为丙方,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合资设立中科天玑云略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云略公司),依照合作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约定,上海涛略公司及曙光星云公司两方承诺保证公司经营第一年的纯利润为400万元以上,若当期利润末达到400万元则由上海涛略公司以现金补足至400万元,且三方协议中约定该条款不因以后公司章程重新制定、修改或者其他事项变动而变动。2016年5月云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截至2017年5月,云略公司未获得任何盈利,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净亏损1664523.01元。依照三方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上海涛略公司应以现金补足云略公司亏损部分以及400万元利润。天玑数据公司作为云略公司主要股东,依照协议及公司章程多次对上海涛略公司进行催告,但上海涛略公司均未予理会。综上所述,三方合资协议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上海涛略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补足云略公司之经营损失以及承诺的400万元利润,故天玑数据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涛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天玑数据公司(甲方)、曙光星云公司(乙方)、上海涛略公司(丙方)签订《关于成立大数据营销合资公司的三方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合资成立以大数据营销为定位的公司,公司名称为:中科天玑云略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方以货币资金400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40%的股权;乙方以货币资金260万元投入公司,在合资公司中占26%的股权,丙方以货币资金340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34%股权。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完成50%出资,剩余部分出资应在两年内缴纳。利润分配: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润按照三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条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乙方、丙方承诺保证公司经营的第一年(12个月内)的纯利润为400万元以上,并按照三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若当期纯利润无法达到400万元,则由丙方以现金补足至400万元,再进行分配。该条款不因以后公司章程重新制订、修改或其他事由而发生变动。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根据云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材料显示,云略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6日,营业期限2016年5月16日至2036年5月15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股东为天玑数据公司、曙光星云公司、上海涛略公司,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00万元、260万元、34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3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
    诉讼中,为证明云略公司成立一年的纯利润状况,天玑数据公司提交了由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科天玑云略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月审计报告书》,报告载明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103354.87元,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4796.24元,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98558.63元,本期净利润-1763081.64元,期末未分配利润-1664523.01元。天玑数据公司称云略公司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
    本院认为,天玑数据公司(甲方)、曙光星云公司(乙方)、上海涛略公司(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云略公司经营的第一年(12个月内)的纯利润为400万元以上,若当期纯利润无法到400万元,则上海涛略公司以现金补足。现根据天玑数据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云略公司第一年的纯利润未达到400万元,故天玑数据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上海涛略公司按照《合作协议书》的承诺向云略公司补足相应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涛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中科天玑云略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损失1664523.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中科天玑云略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当期纯利润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52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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