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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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卢国华与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路分公司、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7101民初148号
发布日期:2019/03/04
关联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101民初14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宁波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孔繁波。
    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田民芽。
    原告***诉被告***宁波路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葛黎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东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证据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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