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121执1561号
张力武、胡宏杰:
申请执行人***青田支行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20)浙1121民初11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89004.26元,被执行人为张力武、胡宏杰。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力武、胡宏杰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浙1121执1561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