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航天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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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沈阳富丽工业用带有限公司与首都航天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14民初2213号
发布日期:2021/04/14
关联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213号
    原告:***,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雍舒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红,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警备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熙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荣国峰
    审 判 员  赵忠顺
    人民陪审员  郝佳欣
    二〇二一年四九日
    书记员李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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