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213号
原告:***,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雍舒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红,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警备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熙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荣国峰
审 判 员 赵忠顺
人民陪审员 郝佳欣
二〇二一年四九日
书记员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