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711号
原告:***,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北街道怡景路2008号国际动漫基地B307-B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5392。
法定代表人:张荣桃。
委托代理人汤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7。
委托代理人罗伟浩,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6层6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BUH4X1。
法定代表人:陈长伟。
第三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软创智大厦A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6286。
法定代表人:吐尔洪·阿不力孜。
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勤
人民陪审员 谢 伟 波
人民陪审员 黄 声 涵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亮(兼)